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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o 对人身损害鉴定不服,申请重新鉴定的问题

[匿名] 发表于:2011-04-07 00:05 楼主 [回复] T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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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当事人对人身损害鉴定不服,申请重新鉴定的,刑诉法120条规定重新鉴定到省人民政府指定医院鉴定,请问省政府指定的医院有哪几家?
邹震律师 发表于:2011-04-07 00:08 沙发 [回复] Top
邹震律师 用户等级用户等级 积分:10243 金币:10 人气:5 给Ta留言
现就你提出的问题给予解答如下: 1、1979年7月1日通过,1996年3月17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一般是指:省级医院和各自治州、地级市的人民医院。

2、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并于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决定》明确将司法鉴定纳入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必须向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申请登记,并经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登记方可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3、2007年7月18日通过,2007年10月1日施行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第107号令)第二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三)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
(五)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一般应当高于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

第三十条规定:“重新鉴定,应当委托原鉴定机构以外的列入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委托人同意的,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由其指定原司法鉴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

第三十一条规定:“进行重新鉴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

(一)有本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
(二)参加过同一鉴定事项的初次鉴定的;
(三)在同一鉴定事项的初次鉴定过程中作为专家提供过咨询意见的。”
多年代理刑事\民事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13099919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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