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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o 离婚了那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谁所有

马路男天使 发表于:2011-11-28 23:24 楼主 [回复] Top
马路男天使 用户等级用户等级用户等级 积分:6690 金币:60 人气:30 给Ta留言
我最近人生不如意啊,什么都不顺,被媳妇整到了离婚的案件里,
我想我现在最想了解和最想打开的心结就是问一下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谁所有?
爱国人士 发表于:2011-11-28 23:29 沙发 [回复] Top
爱国人士 用户等级用户等级 积分:6855 金币:4 人气:2 给Ta留言
楼上的大大,你是过来人,但这事还得理智,得从长记忆,当然,我们还得遵守现在的新的婚姻法。
再说最近不是才出了个婚姻法解释嘛。我们从种就可以了解到了。

《婚姻法解释(三)》首次明确,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离婚案件中,按揭房屋的分割是焦点问题之一。如果仅仅机械地按照房屋产权证书取得的时间作为划分按揭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标准,则可能出现对一方显失公平的情况。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一方在婚前已经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买卖房屋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即在婚前就取得了购房合同确认给购房者的全部债权,婚后获得房产的物权只是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故离婚分割财产时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相对比较公平。

对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应考虑配偶一方参与还贷的实际情况,对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补偿。在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所有的基础上,未还债务也应由其继续承担,这样处理不仅易于操作,也符合合同相对性原理。

婚前一方与银行签订抵押贷款合同,银行是在审查其资信及还款能力的基础上才同意贷款的,其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合同相对人,故离婚后应由其继续承担还款义务。

对于婚后参与还贷的一方来说,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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