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2、如果您单位上年度符合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请速到主管税务分局提出申请,按照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提供相关资料进行认定,符合条件认定之后,每季度(月)按当年实际利润预缴所得税时按照小型微利企业预缴,在本年度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时,第4行“利润总额”与5%的乘积,暂填入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内,以此计算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终了后,当年有关指标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要补缴按照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计算的减免所得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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