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的房子租给了一家小公司,合同上明确规定“在租赁期内,乙方拖欠房租累计一个月以上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该房屋,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租金20%的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直至达到弥补全部损失为止。”《房屋租赁补充合同》第五条“采取每半年付一次房租,在每个半年开始的15日内乙方交付给甲方”、第十一条乙方“拖欠租金超过三个月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并收回房屋,造成甲方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现在租户租住的房屋已经拖欠房租8个月。是不是直接可以终止合同?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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